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3-12-09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粤发改价格函〔2023〕18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规定,经研究,结合我省电力市场实际情况,自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文印发之日起,我省各类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燃煤发电机组按我省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执行。
二、燃气发电机组,按我省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加上同类型机组变动成本补偿标准确定。如电力市场规则调整变动成本补偿等机制,则按照电力市场规则执行。
三、核电、省内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鉴于这些机组当前尚未或较少参与电力市场,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暂按商业运行期的批复上网电价执行。
四、如调试运行期跨越不同月份,分别计算对应月份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12月1日
原文链接:http://drc.gd.gov.cn/ywtz/content/post_4296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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