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仲裁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452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调整仲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申请函》收悉。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提升仲裁机构发展活力,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现将仲裁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二、仲裁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分段累计计收: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00元(含)以下的部分 100元
5000元至50000元(含)的部分 按4%交纳
50000元至100000元(含)的部分 按3%交纳
100000元至200000元(含)的部分 按2%交纳
200000元至500000元(含)的部分 按1.5%交纳
500000元至1000000元(含)的部分 按0.8%交纳
1000000元以上的部分 按0.4%交纳
三、仲裁案件处理费按照《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具体收费标准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四、互联网仲裁、交通事故赔偿仲裁等新型仲裁案件的受理费标准,由仲裁机构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收费标准幅度内自行确定。
五、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上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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