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目前,我省共有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90家。长期以来,除省内主干管道外,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一直采用“一线一价”或“一企一价”的定价模式。2025年8月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应当实行统一定价模式,由“一线一价”“一企一价”向分区定价或全省统一价格过渡,实现与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有效衔接,助力形成“全国一张网”。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我们在成本监审基础上,对全省天然气管道参数、路由、经营模式、运营成本等进行了全面分析对比和深入研究后,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逐步实现由定标准向定机制转变,提高管道运输价格监管的规范化和透明度,引导企业降本增效,促进优胜劣汰、资源整合和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管理对象。《办法》适用于制定和调整山东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省内天然气管道是指山东省内除中央定价之外的输气管道,包括省内天然气主干管道、跨市管道和市域内管道,不包括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企业内部自用管道、城镇燃气配气管网等。
(二)定价模式。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根据不同管道类型,分为3种定价模式:省内主干管道实行“同网同价”,统一执行管道经营企业总体平均价格;跨市管道暂实行“同企同价”,逐步向分区定价过渡;市域内管道实行“同市同价”。
(三)联运的价格叠加和分摊方法。通过不同管道经营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接续供气的,不同类型的管道间按各管道运输价格叠加,省内主干管道间运输价格不得叠加,同一市域(价区)内管道间运输价格叠加后不得超过标杆价格的2倍。
联运企业结算运输费时,同网或同市(价区)内的管道经营企业按照实际运输距离的比例分摊,同市(价区)内的管道最高不超过核定的标杆价格或折算价格。联运气量的路由和各管线对应的运距应在天然气销售合同中载明,未明确的由企业协商或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明确,作为运输费结算的依据。
(四)定价方法与定价参数。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准许收益率参考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4个百分点确定,最高不超过8%。核定输气量时,设置50%的最低管道负荷率要求。
(五)定调价程序。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管道经营企业提出申请。新建管道未纳入规划或立项审批等手续不合规的,不予核价。
(六)其他情形。明确了海底管道、应纳入城镇燃气配气管网定价的输气管道、专用直供管道以及“背靠背”分输站等供气环节的价格管理要求。
三、主要创新
与既往做法相比,《办法》的最大创新是调整了市域内管道定价模式。各市选取负荷率、输气量等达到一定标准、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核定当地标杆价格,参与核算的企业执行标杆价格,不参与核算的企业按照一定规则核定折算价格。标杆价格水平高度相近的市划为同一价区,同一价区内的跨市管道与市域内管道共同执行该价区标杆价格政策。对于实行标杆价格政策后价格调整幅度过大的存量管道经营企业,合理设置过渡期限,执行过渡期价格。过渡期不超过1个监管周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