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废止的决定》政策解读
现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决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废止背景
为健全节能降碳制度体系,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规范有序高效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17年开始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印发实施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国家《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同步废止。
二、废止理由
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主要理由为:上位政策文件废止后,《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节能办〔2018〕1号)已不再适用。省发改委根据国家《办法》确定的新任务、新要求,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9号),对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进行适当细化和明确。
三、废止过程
省发改委先后两次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经报请省政府审定,决定于2024年2月起施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节能办〔2018〕1号)予以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联系方式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处:0591-87063710
原文链接:http://fgw.fujian.gov.cn/jdhy/zcjd/bmzcwjjd/202402/t20240229_6407158.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