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征集公告
为深化兵团产教融合,推动建立城市为节点、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的改革推进机制,充分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根据《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18〕108号)精神,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六部委《关于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558号)工作部署,兵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联合开展兵团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征集工作,特制定本公告。
一、申报企业范围
(一)在兵团辖区内注册经营,具有地理法人资格,依法在兵团辖区内纳税的企业。
(二)加强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以国有企业和规上民营企业为重点,重点围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引导服务兵团化工、纺织、电力、农副产品加工、电子信息产业、装备制造、电子商务、物流等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集群,以及养老、托育、文化旅游、健康等社会领域。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兵团深化改革和向南发展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申报企业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五)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或已公布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单位。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申报和受理
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结合开展产教融合试点企业要求,组织符合建设培育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填报“兵团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通过各师市发展改革委报兵团发展改革委。
各成员单位以及各级有关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宣传推广方式转发本方案内容,宣传解读产教融合政策,并配合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申报相关事宜,促进校企深度合作。
四、审核和入库
兵团发展改革委定期将自愿申报的企业情况分送至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定期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审核,成熟一批联审一批,审核通过的企业列入兵团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储备库进行建设培育,并向社会公示。
五、建设培育
(一)企业要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定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报兵团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达到认证标准的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六、支持措施
入库企业,被确定为兵团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范围的,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七、失信惩戒
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定期复核入库企业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入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
(一)在申报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二)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焦 杰 0991-2896935)
附件: 兵团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申报表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兵团教育局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 兵团财政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国资委
2019年12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btfgw.xjbt.gov.cn/c/2023-11-03/73129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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