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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广州火村至东莞长安段及广佛高速公路广州黄村至火村段改扩建项目核准的批复

时间:2023-08-27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粤发改核准〔2023〕15号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省交通集团关于核准京港澳高速公路广州火村至东莞长安段及广佛高速公路广州黄村至火村段改扩建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粤交集投〔2023〕25号)、《省交通集团关于报送京港澳高速公路广州火村至东莞长安段及广佛高速公路广州黄村至火村段改扩建项目申请报告补充资料的函》(粤交集投〔2023〕45号)、《省交通集团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广州火村至东莞长安段及广佛高速公路广州黄村至火村段改扩建项目投资估算情况补充说明的报告》(粤交集投〔2023〕4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强粤港澳大湾区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缓解京港澳高速公路广州火村至东莞长安段及广佛高速公路广州黄村至火村段拥堵状况,提升高速公路网络服务水平,促进项目沿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实施京港澳高速公路广州火村至东莞长安段及广佛高速公路广州黄村至火村段改扩建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018-440100-54-02-822950)。

   项目建设单位为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026084)。

   二、项目按原路线进行改扩建,路线起于广佛高速公路黄村互通立交,与广州环城高速公路北环段相接,经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区、增城区,东莞市麻涌镇、中堂镇、望牛墩镇、道滘镇、万江街道、南城街道、厚街镇、虎门镇、长安镇,止于京港澳高速公路东莞市与深圳市交界处的东宝河大桥,路线全长约71.13公里。

   三、项目全线设置主线桥121座约33529.1米,其中特大桥11座约16780.3米、大桥37座约14441.6米。设置16处互通立交,其中新建科珠路、新塘南2处互通立交;改扩建黄村(广氮)(枢纽)、火村(枢纽)、麻涌、望牛墩、道滘、东莞、厚街、厚街南(枢纽)、新联(枢纽)、太平(枢纽)、五点梅(枢纽)、长安12处互通立交;另有萝岗、新塘2处互通立交已提前单独核准(粤发改核准〔2020〕4号、粤发改核准〔2022〕7号)。设置麻涌、厚街2处服务区,设置管理中心1处。同步建设必要的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本项目建设工期为5年。

   项目采用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设计标准进行改扩建,采用整体式双向十车道断面为主,局部路段根据既有高速公路情况和周边控制因素采用两侧分离加宽或立体扩建断面,整体式路基宽52.5米。全线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规定。

   四、项目总投资估算291.97亿元(含建设期贷款利息,不包括萝岗、新塘2处互通立交投资估算),项目资本金不少于总投资的25%,由项目单位自筹,其余资金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项目由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和养护管理。

   五、要按照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原则,把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分析,切实做好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工作;要结合相关公路网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深化互通立交布设方案优化比选,做好与相关公路的衔接及工程界面划分;初步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完善安全风险防护及质量保障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及营运阶段,要加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招标工作。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详见附件。

   七、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40000202300006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广州火村至东莞长安段及广佛高速公路广州黄村至火村段改扩建项目申请报告审查意见的函》(粤交规函〔2023〕260号)、《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广州火村至东莞长安段及广佛高速公路广州黄村至火村段改扩建项目(广州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意见》(穗发改批〔2023〕6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京港澳高速公路广州火村至东莞长安段及广佛高速公路广州黄村至火村段改扩建工程(东莞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函》(东府函〔2022〕90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九、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由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广东省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drc.gd.gov.cn/xmgg/content/post_4242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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