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近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第三监管周期贵州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3〕359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
本轮输配电价改革在完善输配电价监管体系、加快推动电力市场建设等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一是输配电价结构更加合理,不同电压等级电价更好反映了供电成本差异,为促进电力市场交易、推动增量配电网微电网等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二是输配电价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将原包含在输配电价中的上网环节线损单列,有利于更加及时、合理体现用户购电线损变化,清晰反映电力系统调节资源费用,进一步强化电网准许收入监管;三是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健全,对负荷率较高的两部制用户的需量电价实施打折优惠,有利于引导用户合理报装容量,提升电力系统经济性。
《通知》强调,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电价政策。
《通知》明确,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新增损益等相关损益、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我省暂无抽水蓄能容量电费。
《通知》提出,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单一制和两部制变更周期不得少于三个月;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两部制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容量电价或需量电价计费方式,按季度进行变更,用户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季度的基本电费计费方式。
《通知》要求,电网企业、贵州电力交易中心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输配电价,研究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监管,确保输配电价平稳执行,确保本通知要求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原文链接:https://fgw.guizhou.gov.cn/jdhy/zcjd/202305/t20230520_79820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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