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运河山东段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463号
时间:2021-04-07 作者: 来源: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申请延长南运河山东段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有效期限的函》(鲁交财函〔2020〕6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运河山东段船舶过闸费继续按现行船舶核定准载吨计算方法和收费标准计收,拖驳船队重船每次每吨0.35元,空船每次每吨0.3元;货轮不分空重每次每吨0.4元。船舶核定准载吨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二、南运河船舶过闸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船舶核定准载吨计算方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船舶核定准载吨计算方法
核定准载吨=K×L×B×D
K-总长(量吨甲板长)
L-船舶型宽
B-船舶型深
D-船舶核定准载吨系数,具体见下表:
序号 | 船舶类型 | 船体容积 | K系数 |
1 | 钢质驳船 | ≤900m3 | 0.57 |
2 | 900 m3-1200 m3 | 0.62 | |
3 | >1200 m3 | 0.67 | |
4 | 钢质机动货船 | ≤900 m3 | 0.55 |
5 | >900 m3 | 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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